“小鹿图形”著作权侵权案【2017年度广州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2021-01-08 09:00

案情简介

孙利娟是美术作品《据说——长颈鹿是寂寞专家》的著作权人,孙利娟主张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致公司)、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公司)未经许可在制造、销售的针织上衣上复制使用与上述美术作品高度一致的图案,侵害了孙利娟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故诉请绫致公司、摩登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的小鹿图案局部对比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两者对长颈鹿图案的表现形式相同,涉案侵权图案同样是歪着头的长颈鹿,外部轮廓一致,内部线条及纹路的局部对比有所差异,但是仍未超出涉案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不能构成一幅新的作品,故涉案侵权产品属于侵犯孙利娟涉案著作权的产品。绫致公司存有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摩登公司存有帮助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绫致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上没有署作者姓名,侵犯了孙利娟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绫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图案所使用的填充元素与涉案美术作品的填充元素是有所区别的,而且被诉侵权图案约有三分之一的元素使用了彩色,具体到鹿的双角、双耳、额头、眼皮、鼻梁、鼻子、腮、脖子等各部位填充了不一样的元素和色彩,从而形成整个鹿头画面不同的构造和明暗色彩,两者存在较大差别,被诉侵权图案具有自己的独创性,故两者不构成实质相似。被诉侵权图案并没有侵犯孙利娟享有的涉案著作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利娟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与启示

判断是否侵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时,首先应明确双方作品中的表达是什么,然后确定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最后将双方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进行比较,看其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从而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本案在审判中明确了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侵权判定的三步曲,即明确双方作品的表达、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对独创性表达进行实质相似比较,从而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在该类型案件的审判中具有典型意义。

 

在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对现有美术作品进行参考是经常存在的一种情况,但参考并不必然导致构成抄袭,是否形成自己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关键在于创作者要赋予新作品一种自有的表达。另一方面,判断两个美术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关键在于表达是否实质性相似,而不在于借鉴、参考的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创作形式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