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铂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2024-07-23 14:06
案情简介:
襄阳XX建材有限公司在第35类商品服务项目注册“圣铂诺”商标,海澜之家有限公司提出引证商标一“圣凯诺SANCANAL SCN”商标(注册号:19330062),引证商标二“圣凯诺SANCANAL SCN”(注册号:22544400)商标,请求予以无效宣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商标构成近似,裁定宣告“圣铂诺”商标无效。原告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确认维持国知局的裁定。
典型意义:
首先,本案明确了在判断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时,应同时考虑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关系,则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其次,若原告未举证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原告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则诉争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