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店抄袭太平鸟公司服装款式、款号不正当竞争案件

2024-07-23 14:14

案情简介

被告大规模抄袭原告服装款式,在销售过程中使用原告独有的服装款号及模特照片。法院认定,在宏观层面上,被告店铺中绝大多数服装款式与原告品牌高度相似,甚至使用了原告特有的商品编码(款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些服装源自原告;在微观层面上,每件服装的具体设计细节与原告正品几乎完全一致,加之被告使用了乐町品牌的模特图,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的混淆,消费者可能错误地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设计、代工、许可使用或广告代言等合作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赔偿原告8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基于第六条第四项同时保护服装款式及款号的首个案件。对于服装款式及款号的保护,此前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的原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属于禁止混淆行为的兜底条款,本案中被告大量仿制同款服装,并在销售过程中使用原告的服装款号及模特图,消费者通过搜同款或搜款号被引流至被告店铺或商品页。购买后留下“与正品一样、价格便宜太多”等评价。这些情况足以证明,被告主动实施混淆行为并造成引人误解或认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结果。这些行为应然属于违背商业道德的不当竞争行为,可以由第二条规制,但优先适用第六条第四项,更有利于将此类行为推向类型化竞争行为,也便于通过赔偿及行政责任承担更有效地制止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