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024-07-23 14:14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之间为销售代理合同关系,原告系品牌方,授权被告为该品牌在亚太地区的独家总代理,合同期限为5年。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品牌方无故通过单方发送解除函、发送律师函、发布公告等一系列方式单方宣布终止品牌代理授权。在代理商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品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代理商未按合同条款缴纳市场保证金构成违约,并请求确认合同已在其发出单方解除函时已正式解除。我方接受代理商的委托应诉并针对品牌方提起反诉,主张品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并应向代理商支付违约赔偿金,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
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实际履行行为与合同条款的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该履行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对方当事人能否仅以合同条款约定为由即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合同单方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形,在既不满足约定解除的条件也不构成法定解除的情形下的单方解除行为不仅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反而可能构成根本性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